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与外界取得联系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通过
律师进行会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会见活动通常仅限于持有执业资格证的律师进行操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需要进行看守所会见的律师,必需依法持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委托人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相关证件,方能享受到此项权利。而对于那些并非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来说,他们通常缺乏参与看守所会见的资格及能力。此举旨在确保会见过程的
合法性、专业性以及充分尊重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极少数特例情况下,经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家属或亲友也具有申请进行会见的可能性,但这类情况实属例外且需满足特定条件才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