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关于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及数额,通常遵循如下基本准则:首先,若双方在
签署合同之初便对此进行了详尽且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后期发生
违约行为之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依照先前约定的方案实施计算。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合同已有相关约定,但是违约金的数额过高以至于超出实际损害,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将依据支付方的申请,适度降低该违约金的额度;反之,如违约金的计算过低并不能完整补偿实际损失,同样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亦有可能基于受害方的
申诉要求,适当提高原先约定的违约金幅度。接着,假设合同本身未涉及到违约金的具体事宜,那么对违约方而言,
赔偿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则成为其最直接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损失
赔偿金应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其中包括在合同执行完毕之后,本应属于受损方的
可得利益部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损失赔偿有权涵盖这一范围,但总金额不应超越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全部潜在损失总额。综上所述,违约金的精确计算不得不考虑众多复杂的因素,如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的大小、违约方的过失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