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延迟交房而引发的争议中,关于违约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普遍遵循着“谁提出
诉讼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当
购房者声称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构成了违约行为时,他们往往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交房日期;其次是实际交房的具体日期;最后则是开发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相关事实依据。举例来说,购房者可以通过提供
购房合同来确认交房的具体时间点,或者搜集开发商发布的交房通知等相关时间
证据。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试图以
不可抗力等
免责事由作为辩解理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这些免责事由的真实性及其与延迟交房之间的直接关联性。总的来说,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积极地收集并提供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撑各自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