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项强制性法律手段,其本身并非是最终的
刑事处罚结果。从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实施开始,直至最后沦为服狱中的罪犯的这段时间跨度,实际上并无明确的、固定的衡量标尺,而主要取决于相关事件的错综复杂程度,针对
证据收集所取得的实际成果,以及待决司法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的进度以及其他各种潜在变数等等。通常来讲,倘若我们的公安部门对待
被拘留者持明确的需要
逮捕之主张,便应在
拘留实施之后的三天之内,向上呈报我国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复。然而,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进一步申请和审批的期限则可延展一天至四天不等。至于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犯案次数较多、结伴犯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向上呈报审查与批复的期限甚至可越过三十日日期限。除此之外,人民检察院还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正式决定。按照法定程序,逮捕之后的侦查期间,通常不应超越两个月时间。然而,若是遇到类似事件情节过于复杂、审查期限已到期却仍然无法完成终结工作这样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延期申请,进而将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接下来,事件将会转入
公诉环节以及法院审判阶段。总的来说,整个事件历时之长将因具体情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