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方如有违约行为且悔意未消,将不可避免地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义务。这种情况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定金罚则这类惩罚性措施在合同中得以明确体现。倘若购房方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规定,卖方便拥有对其索取
定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方未能遵守
合同条款,那么他们就需要付出两倍于定金的代价作为
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合同中的详细约定,购房方或许需要按比例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以示惩戒。
再次,如果由于购房方违背承诺行为导致卖方遭受实际
经济损失,那么买方不仅需要承担违约之责,亦须
赔偿卖方因此所受之损失,举例来说,这个损失可能包括卖方为了继续寻找新的购买户所产生的各类合理花费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损失
赔偿金额应与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或
间接损失相符,其中也包含合同顺利履行之后可预期得到的利益,但是所有这一切不能超过违约方在当初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是应当明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具体到每种情况下的责任义务如何承担以及其程度如何适用,都需要根据相应的合同细则和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精确的评估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