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
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问题时,所指的“逃避侦查”往往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通过隐藏自身行踪、销毁关键
证据、制
造假身份等手法,蓄意规避公安部门、检察院等监管机构的严格调查工作。这其中包括了诸如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迅速变更自己的姓名与住址,刻意向
侦查机关提供不实的
个人信息,甚至在面临侦查机关的
传唤以及强制性措施时选择
逃逸等等行为。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事实的无知或者由于
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及时到案等因素,并不足以被视为“逃避侦查”。在对“逃避侦查”进行判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及其实际行动,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严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