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时开始计时。若犯罪行为存在着持续性或连续性的情况,则
从犯罪行为完全结束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这里所说的“
犯罪之日”,通常是指
犯罪事实得以确认并成立的日期。然而,对于那些以危害后果作为
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从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那一天算起。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该罪行进行
立案侦查,或者人
民法院对事件予以正式受理后,若犯罪者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其将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如果被害方在
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且符合法定
立案条件却遭到司法机关拒绝
立案审查的事件,也同样不受追诉时效的制约。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条文,全面综合地考量追诉期的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