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
刑事拘留期通常适用于如下诸种情形。首先,特定情形下,请求对被
羁押者进行审判前审查并准予
逮捕的期限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其次,对于跨城市、跨县区实施多个
违法行为、频繁作案、甚至组成团伙作恶的重大嫌疑人,向审判机关提出审查并准许逮捕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其中,“
流窜作案”特指在一个以上城市或县区内持续制造
犯罪活动,或者在居住区域犯案后
逃逸到其他城市或县区继续作案;再者,“
多次作案”指的是实施了三起及以上同样类型的
犯罪行为;最后,“
结伙作案”则泛指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总而言之,刑事拘留期的延长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与条件,以确保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