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金额标准,并不是单纯地根据金额大小来进行判定的。通常来讲,如果
行为人通过抽头渔利获得的总收益累计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以上;或者是赌资额度累积超过了五万元;又或者是参赌人员的数量总数已经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再或者是行为人成立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其他人提供网上赌博平台,并且其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已经超过了三万元;倘若行为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
非法所得额大于五万元,这些情况都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这一
罪名的认定还将综合考虑到
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规模大小、实施次数、延续时间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多方面的因素。即便涉及的金额没有达到我们之前提到的那些
量刑标准,但是如果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仍旧有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和定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