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际
执行机构通常为被取保候审人员居住所在地的派出所。在执行此项任务的过程中,公安部门应严格监管被取保候审人员对于各项规定的遵守程度。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应在传讯时及时出庭;再者,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的作证活动;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
证据以及串通口供等行为。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执行机构应立即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汇报,后者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没收
保证金、要求其做出深刻反省并写下悔过书、要求其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或者改变
强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