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肃且客观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人或被告的
自首与主动认罪不仅是自愿且诚实地陈述其
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并且暗含着对指控
犯罪事实的毫无保留的承认。尽管如此,司法部门并未因此而降低其面对精确且合乎法律规范的
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及判断的要求。因为,证据乃是决定各起事件真实情况的基石,即便犯人或被告人已经坦白和认罪,司法机构对证据的审查责任亦无法推卸。倘若缺乏有力且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犯罪事实,那么仅仅依靠自首与主动认罪便判定有罪并判以相应重刑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证据的质量要求并未降低。司法机构需要对全部事件的各类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剔除非受理性因素的困扰,以保障定罪
量刑的绝对准确性以及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