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参与的
刑事诉讼事件中,关于律师再次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间方面,并无明确且统一的法定规定可循。其决定因素颇多,包揽了诸如事件的性质与复杂性,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排期等等不一而足的要素。基本陈述形势下,若律师请求会面相关人员,则看守机构应有义务立即为其妥善安排会面事宜,最晚期限不应超出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如若事件正处于特定的阶段(例如,调查阶段如遇事件情况严重且复杂),那么再次会见的时间间隔亦有可能相应增长。同时,倘若由于律师个人的工作安排或者其它正当缘由,再次会见的时间将由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总的来说,具体的再次会见时间需要根据各种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