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或不予
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的特定情形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实施的
犯罪情节实施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不足以构成
犯罪的。例如,所提供的协助行为极其有限,涉及的资金流动规模极小,从中获取的利益微乎其微等等。其次,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再次,根据特赦令的规定,可以免除其
刑事处罚的。此外,依据
刑法规定属于
自诉范畴的犯罪,若未有人提起
诉讼或者撤回
诉讼请求的。最后,倘若
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到欺骗、
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并且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着次要或者辅助性的角色,同时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积极地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那么他们也有可能符合减轻或不予
起诉的条件。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减轻或不予起诉的待遇,还需要全面考虑事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并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