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监视居住措施过程中,律师仍然有权会晤被指控有罪的嫌疑人或被告。然而,这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特定的程序步骤。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具备
代理权限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便可以申请与
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对此,看守所在法定时间内必须尽快作出合理的安排,最迟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当涉案
罪名属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或者涉及恐怖活动犯罪时,辩护律师若于
侦查阶段要求会面被羁押的嫌疑人,则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监视居住并不会对
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但是特殊的事件情况可能会存在相应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