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五种情形中,
律师通常不能与被告人进行面谈沟通:首先是关乎到国家机密的事件,在调查过程中,除非得到侦查部门的授权允许,否则律师不得与被告人见面。其次,当事件处在特别
侦查阶段时,如果可能妨碍进一步的侦查工作,那么只有经过侦查机构的批准认可,才能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交流。再者,倘若被告人正面临着对公众安全或国家安危构成严重威胁的紧急状况,那么律师与其会面也可能受到严格限制。此外,如果律师自身未能恪守会见规则,例如携带了禁带物品之类的
违规行为,那么他(她)将会被禁止进行面谈。最后需指出的是,即使出现了如疫情这类不可抗拒的外界影响,使得监管机构采取特殊
管制手段而暂未能够安排面谈对话,但所有这些限制也都必须在
法规条例的框架范围之内,并且要全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