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
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
违约金金额,通常是由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自由协商确定的。然而,这种约定并非无限制,它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若是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合理范围,即可能导致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依据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考量基准,综合考虑到合同的履行状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收益等多方面因素,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来作出合理判定。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那么守约方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要求提高违约金金额。在此过程中,同类交易市场的惯常条款往往被视为判定违约金是否公正合理的参考标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合同未就违约金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守约方可诉求
赔偿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实际损失,该损失不仅包括可量化的直接
经济损失,更包含无法估算的潜在收入损失。然而,守约方应承担起相应的
举证责任,以便令
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