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代理盗窃案等
刑事事件所产生的
律师费用通常应由委托
当事人自行承担。这主要是依据
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平等自愿与诚信履行等一般性原则进行判断。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可能构成例外的因素。举例来讲,若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或者被告同时满足了法律援助中心对于申请援助者所设定的条件,那么此时便可以由该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指定律师为其担任
辩护人,在此类情况中,并不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聘请律师的相关费用。此外,倘若原被告双方在事前早已达成协议共识,如明确规定由
败诉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存在其他相关且特殊的约定条款,也有可能依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律师费的付款方应当为何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约定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概括而言,总体原则上仍然应该由委托人作为支付主体,而特殊情形则可根据协议内容或者法律援助法规来予以妥善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