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诉讼参与人要求进行再审的请求应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维持六个月之后提出。尽管如此,却也存在下列几种例外状况,即在相关方了解或应该了解的日期开始算起的六个月内提起此类请求:1. 若拥有了足够最新的
证据,以至于可以彻底否定原有的判决以及裁定结果的;2. 当原有的
判决和裁定在认定关键事实时所依据的重要证据为
虚假伪造的;3. 基于制作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甚至是变更的情况下;4. 审理此案的
审判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涉及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的
违法行为。然而,有关于发现
新证据而要求再审的情形,若能否在超出六个月的期限后提交,还需参考更多因素如新证据形成的具体时间、相关方的过失责任等等。若发现新证据的时间正好在判决已经生效的六个月时限之后,且相关方对此并无任何过错的话,法院很可能会接受进一步
申诉的请求,然而,最终的决定权将仍旧掌握在法院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