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行
监视居住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期限内享有会面律师的权力。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进行通讯活动;然而,他们在会见辩护律师或经过许可的其他
辩护人时,则不受此项限制。当律师进行会见时,应向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执行机关在对相关文件进行核实之后,应立即作出安排,以确保律师能够顺利地进行会见,同时也为律师的会见过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总而言之,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的合法会见权有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
保证诉讼程序得以公平、公正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