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追诉时效,即是指根据我国
刑法所确立的对
犯罪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
有效期限。当
犯罪行为已经在法定的一段时期内过去之后,即便罪行曾经真实地发生过,也无法再度对当时的犯罪者予以追诉。而追诉时效具体持续的年限,则必须以犯罪行为所触犯之法律
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准绳。倘若该法律罪名规定的最高
刑罚低于或等于五年的
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则被设定为自犯罪之日起计算并限制在五年内;假如该法律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罚高于五年而未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便会延长至十年;同理,若是该法律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罚大于或等于十年而未满十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最后,若该法律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罚为
终身监禁或者宣判罪犯
死刑,追诉时效将会延续到二十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二十年后仍然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则必须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和核准。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主要是为了推动
司法机关尽快行使其职权,同时也充分反映出刑法中所津津乐道的公正准则以及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益等精神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