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盗窃犯罪数额通常都是采用累加累计的方式进行计算的。这是因为累加累计能够更为全面、精确地反映出盗窃这类严重
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
犯罪嫌疑人所应当承担的
刑事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而未经依法处理的情形,其盗窃数额应当予以累计计算。然而,在确定是否应当累计计算这些盗窃数额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每一次盗窃行为是否都达到了法定的犯罪标准。若其中部分行为尚未达到
定罪标准,但是整体累计数额已经超过了盗窃罪的
立案门槛,那么就应该将所有行为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为犯罪,并给予相应的
刑事处罚。此外,累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同的
犯罪故意,或者说是概括性的犯罪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每次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而且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就可能不适宜采用累计计算的方法。然而,实际审判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确实非常复杂,需要结合事件的各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