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律师受托前往看守所与
当事人进行会面时,通常须携带以下必要的书面材料:首先,是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此物件是用于确认真实身份并证明一定的执业资质;其次,是律师事务所以具名的形式出具的介绍信,详细阐明此次会面的相关事项以及律师权限;再次,是由
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
家属签字认可的委托授权文件,以此明确确定会面
代理权;此外,为了确
保证据的有效性,也需要带上与当事人相关联的
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若涉及到法律援助事件,还需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公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区看守所的规定有所差异,因此在出发前,建议律师先与当地看守所取得联系,了解并确认具体的手续和要求,以便于确保会面过程的顺畅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