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诽谤罪的
构成要件时,并不能仅仅依据其发生的次数来进行衡量。其核心所在是指诽谤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而言,诽谤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给
受害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结果,例如,使其陷入精神错乱、实施自我伤害甚至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是诽谤言论被大范围地传播开来,对受害者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再或是诽谤行为的手段极其恶劣等等,以上种种情形均有可能构成诽谤罪。然而,次数仅作为判断情节严重性的一项参考指标,而非决定性的要素。也就是说,倘若诽谤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且影响力广泛,那么即使其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亦有可能构成
犯罪;反之,若是影响程度较轻,尽管次数较多,也未必能够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