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盗窃罪这一原则上,我们不能单纯地根据
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人数作为评断标准,而应该依据盗窃事件中的财产价值以及其他相关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在温州市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发生后被盗取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及以上、八万元及以上、四十万元及以上的情况,将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如果盗窃行为具备了多次实施盗窃、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携带武器或工具进行盗窃、秘密
扒窃等特殊情况,无论其
涉案金额大小如何,均应按照盗窃罪论处。值得强调的是,在对具体事件进行定罪
量刑时,我们将会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如盗窃行为的方式方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