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劳动
法规,
经济补偿金的核算主要以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任职时长及月薪资水平为考量依据。员工每在该企业服务满一整年,便应获得一个月的全额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在服务期介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将按照完整年份进行计算;若服务未达六个月,则只享受半个月的全额工资补偿。所谓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与企业的
劳动合同时,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所有工资收入(包含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的平均值。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所提到的月薪资均应当为货币性质的收入,而非实物价值。另外,若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收入超出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上限,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来确定,且最长支付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年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