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
股东借款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即“
挪用资金罪”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与考量。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要素在于
行为人是否通过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资金擅自挪用于私人用途或是出借予第三方。若该公司的股东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转移公司资金,并且其主观意图表现为
非法占有的恶意或者是挪作他用,同时这笔款项尚未归还达到三个月之久,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涉及到的金额巨大,且行为人从事了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然而,倘若这位股东遵循了
公司章程或者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进行借款,并且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手续和约定,同时具备明确的还款计划以及相应的偿还能力,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被视为挪用资金罪。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对借款的动机、程序、期限以及用途等诸多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