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关于
违约责任的设定往往取决于多个关键因素:首先,依据合同中所明确加以记载的各项条款,其中包含了交房日期的确认、房屋品质的严格要求以及面积差额的妥当处置等等,若任何一方未能恪守以上承诺,那么其行为将可视为
违约行为。其次,即便在合同文本中并没有明确对某些事项进行约定,然而假设出现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应尽义务尚未予以履行,这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诸如,如果房产开发商在房屋仍未获取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业务。另外,判断一个具体事项是否构成违约还需要综合考虑其违约行为的本质及其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举例来说,如果交房日被拖延,那么极有可能给
购房者带来不小的
经济损失,而对该损失的确定方式也可能会因情况而异,例如,可能会参照合同中原先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或者参考同一地区、相近类型房屋的当前租金水平等量化标准来确定相应
赔偿金额。总而言之,对于界定预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我们应当审慎看待
合同条款的明文约定、法律规定的约束性以及由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