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场所
租赁协议之中,对于承租人最常发生的
违约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未能按时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双方均要面临
违约金及合同被提前解除等后果;其次是未经财产所有权者授权许可,擅自将该租赁物
转租给他人,牵涉到了严重违反合约的行为;接着是承租人并未依照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好的规范用途来合理使用店面,对其内部架构和功能构成损坏;再者是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装修的具体规定;最后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尚未结束时就选择提前解约,致使房产所有者面临经济上的损失,以及无法继续获得出租收益等问题的困扰;还有就是未充分
履行合同中所要求的维护管理义务等等。而这些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通常都会在合同中有详细的规定,既可能是支付与违约金额相当的
罚金,也可能是进行损失
赔偿,当然还可能是要求违约方
恢复原状等。若在合同中并无相应的条款加以明确,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违约方必须对由于自身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负责,其中包括其实施违约行为后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是这一数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约之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行为而可能产生的总损失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