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乃是指持卡人士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进行的
信用卡消费行为超越了预先设定的额度或期限。然而,在此种行为发生后,发卡行会对该持卡人实施两次书面
催款的程序。若是在经过这样的行动之后,该持卡人依旧未能按期偿还其信用卡的欠债,那么根据法律
法规,此举便可被界定为“恶意透支”。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使得人们在逾越规定的限额和期限之时并不构成实实在在的恶意透支:首先,当出现诸如天灾、地变等等人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时,持卡者可能无法按照预定的时间表来偿还其
信用卡债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持卡者能够在
逾期之后积极主动地与发卡行取得联系,并尽全力去偿还其所
拖欠的款项,那么这就不能被视为恶意透支;其次,如果持卡者的消费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而且其透支的金额在其自身的还款能力范围之内,只是因为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了逾期现象,同时他们又能及时向发卡行解释清楚情况,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偿还
欠款,那么这同样不能被视为恶意透支;再者,如果
逾期还款的责任并非由持卡者本身的过错所引起,而是由于银行系统出现问题等非人为因素所引起的,那么这同样不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最后,假如持卡者在透支之后始终保持着按时偿还欠款的良好记录,而且其偿还的款项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足以表明他们仍然拥有强烈的还款意愿,那么这部分的欠款同样不能被视为恶意透支。然而, (应在银行界普遍理解的前提之下),所谓的"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必须要依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