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经营业务的伙伴间,各
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履行方式往往都受限于合作性质的不同。
特别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普通
合伙企业类别中,各合伙人对于合资公司的整体负责义务被定义为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若该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无法完全覆盖
债务,那么他们有责任动用自己的
私人财产来抵消相关债务。
然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仍然会对整个
企业负债负有无限制连带责任,但
有限合伙人则仅需根据他们自身注入的资金份额,以此为限度来承担这家合资公司的债务责任。
例如,如果某个合资企业欠下了外债总计人民币 1,000,000 的金额,而该企业目前拥有的净资产值却仅有人民币 500,000,那么普通合伙人便需要利用他们的私人财产去弥补这笔差额中的剩余部分;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已经按照规定全额注资,那么他们将不需要再动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
因此,各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履行方式,必须要根据实际的合作形式以及各方之间的约定来进行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