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当事人双方提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于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其所处的
工资水平。
一般而言,
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个服务周年都将得到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标准进行支付。
若劳动者在服务期长达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则应该以一整年的服务期限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未达半年的劳动者,将获得相当于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即为劳动者在提出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前十二个月份的平均工资。
若用人单位因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在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法出示合理理由,那么该单位就必须依照上述提到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反之,假如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去原有的工作岗位的申请,而且该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