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要牵涉者是
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那些受国家行政部门、国有
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营运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士。
但是,一般来说,单位无法独立构成本类
犯罪。
所谓“
单位犯罪”,意指这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团队等,对于可能依法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
然而,在与贪污罪相关的领域中,确实存在着单位可能触犯的其他罪行,如私分国有资产罪。
该
罪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这种情况与贪污罪的主体和构成要素之间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