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
法规中明确指出,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提交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所需的材料;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应自收到医学会的正式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涉及到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有材料以及相应的书面陈述和答辩
递交至医学会。
医学会在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之后,有责任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当事人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