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当劳动
合同到期之际,如您个人主动决定不再与雇主续约,一般而言,雇主并不需要承担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雇主在维持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提出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而您对此予以拒绝,此时雇主亦无须对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但是,倘若雇主试图通过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来达到续订目的,使您无法接受该续订方案,那么在此情况下,雇主就有义务向您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基于您在该雇主处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例如,如果您已经为该雇主服务了三年,那么雇主应向您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至于“
月工资”的概念,它代表的是您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