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理所当然地应当由
被执行人全额承担。
然而在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并无义务提前支付任何执行所需的相关资金。
相反的,
执行法院将会从所执行的全部款项中先行扣除用于支付执行费用的部分。
但是,如若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生执行申请的撤回情况,或是在执行和解事宜中,申请人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时,便可以依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进行执行。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旦原执行结果因事实原因被彻底推翻(即执行回转),先前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将必须归还给被执行人,而此时产生的执行费用则须按照最终执行回转的结果,由相关各方共同承担。
总而言之,虽然被执行人通常是
强制执行费用的主要承担者,但由于各案情实际状况各异以及法律
法规对其明确规定的差异性要求,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