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普遍观点中,超出
举证期限所提交的
证据理念上应视为无效。
然而,若是这种证据能够被认为是新的证据,并且对于事例事实认定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对此种情况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予以采纳。
在此涉及的"
新证据"概念主要指的是在举证期限已经到期之后新近才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成功收集,然而在期限终止之后成功获取的证据。
然而如果由于
当事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
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训诫甚至罚款。
即使证据最终得以采纳,逾期举证的一方仍需承担因逾期而增加的
诉讼成本。
总的来说,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权衡和判断,以决定是否采纳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