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通常并无
拘留之权力,此项职权通常由公安机关实施。
刑事拘留的时长不得超过 37 天。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手段,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 3 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 1 至 4 日。
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 30 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 7 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
拘留期限将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