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租赁合同以及退还住房
使用权是否构成违约,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倘若
租赁协议中已明文规定了可以进行解除及
退房的条件,那么在这些特定情境发生之时,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其使用权并不被视为
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没有涉及此类条款或者这些条款表述模糊不清,普遍而言,单方决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其使用权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例如,在租赁协议所约定的交付日期内,出租方未能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又如,房屋的质量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已经对租户的日常生活和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等等,在此种情况下,租户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解除租赁合同,且此举并不构成违约。
然而,若是由于租户个人主观上的原因,例如经济压力增大,或是对该处房产的不满等等,在未经过对方的同意之下就自行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其使用权,那么这种做法便算是违约行为,需要按照租赁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可能会涉及到支付
违约金、
赔偿损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