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动产纠纷所适用的
管辖权原则主要以专属
管辖为主导。
一般而言,涉及到不动产之权利确认、分割以及
相邻关系等相关事宜引发的
物权纠纷事例,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拥有管辖权进行审理。
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类事例应视为不动产纠纷的一种,同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然而,对于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三类事例,不应视作不动产纠纷并以此作为管辖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不动产已办理过登记手续,则应以
不动产登记薄中所记录的所在地作为该不动产所在地;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则应当以实际所在地为准,确定不动产所在地。
总的来说,在明确不动产纠纷管辖问题时,准确把握各类
纠纷的具体分类以及有关不动产的实际状况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