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湖北省内,对于开设赌场
犯罪行为中赌资的确认,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根据现场检查时所获取的用于赌博的现金和财物;其次,根据银行账户或者其他支付渠道上流转的赌博资金;再次,在网络赌博活动中,投注额以及赢得的金额也同样可被视为赌资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兑换成筹码,并在随后将筹码转换成资金的行为,它们的总资金数额亦将被计入赌资范畴。
而针对那些多次投注但尚未实际结算的特殊情况,我们就会以最后那一次投注的总金额来进行确认。
在涉及到共同开设赌场
犯罪的事例中,赌资应当被累计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赌资的确立必须要结合具体事例中的
证据和事实情况,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