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罪中,并无必要将
公共财产据为个人所有。
其
犯罪实质正是在于
行为人依赖于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掌控和支配公共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行为人自身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还包括促使第三方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
例如,将公共财产擅自分配予他人,尽管他人了解这是公共财产仍旧予以接收,这也是贪污罪中所定义的非法占有。
当我们评估某项行为是否足以触犯贪污罪时,其核心焦点应在于行为人是否充分利用了职务赋予他的权力与优势,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等手段来非法获取公共财产。
即使某些公共财产目前尚未真正地被行为人个人所掌控或使用,但只要满足了贪污罪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仍然可以被判定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