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期间的侦查
羁押时长,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
然而对于案情相对较为复杂且期限已届满但尚未能完成案件审理的情况,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倘若遇到以下特殊情况,经由省级公安机关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侦查时间可延长至两个月:
(1)在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域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2)庞大的
犯罪团伙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4)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延长的
侦查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级公安机关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侦查时间还可再次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