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对仲裁庭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其主要涉及下列两种情形:若争议源于
劳动关系领域,仲裁裁决结果为
劳动者无法接受,则该劳动者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其对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则需满足法定的撤销条件,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
另一方面,若争议源于普通的经济关系领域,仲裁裁决即为最终决定。
但在极个别情况下,除非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且明确规定的
可撤销情形,例如未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或
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等,否则当事人仅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时的
处理方式及
申诉主体均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