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平均
工资的核算通常是将
劳动者在
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工资总额进行相加,
然后再除以十二,从而得出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这里所指的工资总额,通常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所支付的工资等多个方面。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类型的收入一般并不被纳入到工资总额之中:
首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性费用,例如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其次,劳动保护相关的费用,比如工作服等。
若劳动者在计算期内的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那么就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月份来计算相应的平均工资。
在进行计算时,务必要
保证数据的精确性和完整性,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