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并不被视为是一种
单位犯罪形态。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为
国家公职人员或受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单位犯罪则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及各种社会团体所实施的,根据
刑法规定应负有
刑事责任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贪污罪的本质在于特定的人员通过滥用其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公共财务。
这一
犯罪的主体仅仅是个体,而并非团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判定与惩处主要依据犯罪者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贪污金额等情节因素。
总的来说,贪污罪本质上是以个人为主导的
犯罪类型,而非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