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车祸赔偿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首先,假如是
机动车辆与行人和
非机动车辆产生碰撞事故,并且在该过程中
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方存在过失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应首先由
机动车所购买的强制保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如若
赔偿金额仍然不足以弥补受害者损失,则由机动车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照相关约定进行补充赔偿;倘若机动车并未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赔偿金额已经达到上限,那么剩余的
赔偿责任将由
机动车驾驶员自行承担。
然而,如果在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一方同样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可以适度地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
当事故双方均存在过失时,应当根据各自过失程度的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故意碰撞而引发的
交通事故,那么通常情况下,机动车辆一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在事故中涉及到
雇佣关系,即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那么雇主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如果存在借用、租赁车辆等特殊情形,且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