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追诉时效的延长,具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例外情形下,如当涉及案件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立案侦查或在人
民法院承受案件之后,
犯罪嫌疑人若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则无需受制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只要案件已经被立案侦查或受理,犯罪嫌疑人选择逃避相应程序,那么追诉时效将无法再对其产生任何限制作用。
其次,如果在
追诉期限之内,
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进行
立案处理的话,此时也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相关机关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立案,也不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影响到对
犯罪行为的追究。
总而言之,追诉时效的延长,正是为了确保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
法律制裁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