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被依法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必须毫不拖延地将其移交给指定看守所
羁押,并且,在无法向被捕者
家属亲自告知的情况下,应于逮捕之次日起算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将该消息传达给应知之人的亲属。
同时,对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
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决。
当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总的来说,宣布逮捕的时间通常会在做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