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通常情况下侦查期间的
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所涉案件较为复杂且期满时难以结案,则可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而获得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为一个月。
倘若案件发生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或是属于重大、复杂的
犯罪团伙案件或流串作案之情形,亦或者
犯罪过程牵扯范围广阔且
证据收集存在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其
侦查期限得以延长至两个月。
对于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再次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
侦查工作结束后,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
审查起诉,通常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若案件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则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最后,检察院将
案件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