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一般遵循着“由原告提出,则由其先行支付”的基本原则。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案件调查所需的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的,那么有关费用便往往由该司法机构承担。
然而,若是由受害方个人主动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在多数情况下,相关费用需要首先由受害者本人垫付。
若最终案件得以成功侦破,且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定罪并
量刑,那么这笔费用便可视为受害者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出
赔偿要求。
在
民事诉讼法领域中,提出伤情鉴定申请的一方常常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最后,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形,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这份费用的最终责任。
例如,若鉴定结果对申请方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类费用很有可能由申请方承担;反之,若鉴定结果对另一方不利,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决由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负担。